誰的宿舍?-從學生權利調查評鑑報告談學生宿舍自治

◎魏揚

2010年8月25日,大學學生權利調查評鑑小組公布「2010年大學學生權利調查評鑑報告」。報告中,逐條細項陳述台灣各大學的學生權益普遍不彰,抗議各大學僅重視學術成果,卻嚴重忽略許多基本的學生權利。

面對這種情況,多所院校的學生們主動地組織起來,組成大學學生權利調查評鑑小組,對大學教育體制發出批判,希望藉由這份報告讓學生與學校都警覺到維護學權的迫切性。

評鑑從多個面向切入,檢視現在大學生的校園權利程度,在這些面向之中,則細分了更多重要的評估指標,例如社團與刊物的審查機制、宿舍的門禁以及熄燈斷網政策、住宿權的保障、二一制度、學費漲幅,等等。

在調查評鑑報告中,65所大學院校中,共有超過半數的學校低於60分,台清交成普遍成績不理想,清大與成大甚至不到60分。

在報告結果中,我們可以看到許多不合理的現象,讓我們警覺,在自詡為民主社會的二十一世紀台灣,卻仍存在種種彷若戒嚴時期的霸道規定。包括社團成立及出版刊物都須經重重審核、近六成的學校明文禁止舉行集會遊行……

另外,這份調查對於宿舍規範上也著墨頗多,畢竟宿舍生活與學生生活緊密相關,許多學校不合理的、忽視學權的政策也都體現在其宿舍政策之上。

因此,本文將聚焦於宿舍議題,首先自清大宿舍法規出發,檢視其中具體存在的問題。

宿舍生活:全面性的監督與規範

〈國立清華大學學生宿舍規則〉,從第七條開始,清一色是對住宿生的規範。

尤其第十二條,更是一舉詳列25項規範,凡違反其中任何一項,都有可能被處以輕則記點,重則退宿的懲罰。例如張貼廣告文宣、未經同意提供本宿舍以外人士集會或活動、非住宿生或異性滯留逾晚間十二時、斷網熄燈等等。

這些法規全面地對學生宿舍生活做出限制,告訴學生什麼被允許而什麼不被允許,具體而微地反映出校方的大家長心態。將學生視為不完全的個體,以「保護」之名去規範學生。反映出學校將「管理秩序」擺在學生權利之上、對學生自治能力的不信任與不重視。連在宿舍接待外校友人都要「經過住宿組、齋教官、生輔組輔導人員或齋長同意」,不禁讓人懷疑,這究竟是大學宿舍?醫院?軍營?抑或是看守所?

即使在我們想像中可能相對開明的台大,事實上也存在著類似問題。在〈國立臺灣大學學生宿舍管理辦法〉中,內容與清大相似的住宿規範就多達十四條,檢視這份法規,我們不難發現學校一貫的家父長姿態,從這份法規的名稱「管理辦法」,便可略知一二。

一直以來學校對學生宿舍的態度都是「管理」,即使有時可能美名為「輔導」,然而無論何種用語,事實上所傳達的都是同一種思維,是全面性的監督與規範。

有名無實:清大學生宿舍自治

清大學生宿舍自治規程中,明文規定「本規程所訂之各組織,由學生事務處學生住宿組輔導運作」,將自治的前提定為「學校輔導運作」。

再者,所謂學生宿舍自治,實際上也不過是各齋選出齋長,再由齋長指派副齋長、樓長,如此便構成所謂的「自治幹部」,至於其餘廣大住宿學生,其權力則不過投票而已。這樣的學生宿舍自治究竟可以在多大程度上影響學校的宿舍政策?是否真的可以將學生們對住宿生活的想像傳達給學校?

專門負責學生住宿事務的學生宿舍管理委員會中,有五個當然委員,以及八名教授代表。相較之下,學生代表只有六人,研究所與大學部名額各半,由各齋齋長推派組成。清華大學有二十棟宿舍,卻只有六名學生可以在決定宿舍事務的大會中出席,其代表亦非民選,僅是齋長推派,如此一來,學生宿舍自治要能夠落實,著實有很大困難。

最根本的問題,就是清大學生宿舍自治的權力始終集中於學校,僅有部份下放給幾位齋幹部,各齋也缺乏意見統合、爭取權益的機制。因此,本文將繼續對照台大的學生宿舍自治經驗,透過對前男五舍學生宿舍生活自治會長陳柏屼的訪談,來瞭解學生宿舍自治可能的進程。

積極爭取權益:台大學生宿舍自治

根據〈國立臺灣大學學生宿舍生活自治組織細則〉,台大每棟宿舍都有學生宿舍生活自治會(簡稱生治會),凡該棟宿舍的住宿學生都是生治會的成員,可實際參與宿舍學生自治。

台大的學生宿舍自治有所謂的「室長」以及「室長會議」,具有議決、認可財務收支、訂定生活公約的權力。無論實際運作情形如何,此種運作模式將最小的自治幹部單位設為各寢室的「室長」,首先就比最小單位為「樓長」的清大,來得更貼近自治精神。

當然,法規與實際運作必須分開來談,即使台大生治會,在過去也不見得總是能積極地為住宿生爭取權益。前台大男五舍生治會的陳柏屼即表示「生治會不一定會做事……生治會過去主要是貫徹輔導員的指令」。

近年來,台大的學生宿舍自治展現了較大的活力。在對於性別友善宿舍的爭取上,過去台大學生也曾經發起過夜宿圖書館門口,搭帳篷抗議的活動,希望可以打破諸如男女分宿、門禁制度、留宿限制等不合理的規範。

陳柏屼表示,過去幾年生治會在修改「宿舍管理辦法第十九條*1」上做了很大的努力,其理想是可以徹底廢除第十九條之中的所有規範,將制定規範的權力下放給各個宿舍。

然而在廢除第十九條方面,目前為止最大的成效也只是在「住宿學生不得有下列各款行為」的法規中,加上一條「不得違反宿舍生活自治會訂定之有關住宿規定」,象徵式地將部份治理權交給各宿舍的生治會,然而事實上學校還是掌握幾乎全部的規範權力。

宿舍自己的文化,學生自己決定

「拒絕一切未經舍胞同意,形式不合理的規範」,陳柏屼如此說。

陳柏屼說:他們的理想是將制定宿舍規定的權力下放生治會,只要不違反基本原則,各宿舍可以自由訂定生活公約。

他表示,這個理想遠程目標是:在未來,每棟宿舍都可以擁有自己的文化。如書卷舍(共同制定良好讀書環境…)、ROCKER舍(良好的隔音設備、半夜三點之前都可以彈吉他)、性別友善宿舍,等等。當每個宿舍自己的文化出現時,學生可依自己的喜好自由選擇要去住哪一間宿舍。

宿舍不應是任何形式的集中管制單位,陳柏屼認為宿舍應該是「house」的概念,居住在其中的學生應該可以用適合的方式來決定自己宿舍的樣貌,學校的角色應該只是提供資源,不應該介入管理。

例如去年,台大男五舍就曾抗議學務長「鞋不落地」的政策,自辦選舉,對學生是否可在走廊上擺鞋這件事進行討論與投票,最後決定每人可在房門外擺一雙鞋。陳柏屼表示,如此雖然仍是某種限制,但卻是由學生依據自己需求與意願所制定,其意義完全不同於學校單方面的強制規範。

從個體到整體:宿舍聯盟

陳柏屼認為,宿舍是十分重要的戰略平台,因為它是大學學生們最直接的生活空間,是許多互動與交流發生的場域。所以他們近期致力催生「宿舍聯盟」,希望在全校的宿舍之間建立關聯,而不再是一棟一棟地各自為政。

宿舍議題是普遍的,不局限於單棟宿舍內部,若要對學校宿舍管理思維造成衝擊,這樣的改革必須是協力的。宿舍改革的聲音必須要是集體學生的聲音,而非各自分散的意見。

在清大約有20棟宿舍,然而宿舍之間並無往來,對於各自的狀況也不瞭解。每個住宿生所能體察的難題、限制與規範,都僅侷限於本身所住的宿舍,然而事實上,許多宿舍問題是普遍的,宿舍限制與規範更是全面性的,因此宿舍聯盟或可有助於我們跳出各別宿舍的侷限框架,看到更結構性的問題,並且與之抗衡。

結語:這是誰的宿舍?

透過對學校住宿法規的審視,我們可以看見:學校是多麼將學生視為急需規範的、不成熟的年輕人。一切規範的理由看起來或許都十分正當,諸如維護安全、保持寧靜等等,也或許學校確實是出於一片關懷制定這些法規。

然而這都不重要。一切理由再怎麼正當,都無法辯駁以下事實:

大學生作為一個法律意義上的成年人,理應(有權力)為自己的生活負責,不應該有人強制接管一個大學生管理自己生活的權力/利,不應該有人把大學生視為社會生活的失能者,並且透過各種法規限制其權力/利。

學校必須體認到:大學生需要的是對其自主性的尊重,對其自主能力的體認與信任,而不是無微不至的「保護」與層層規範。

這是學生的宿舍,生活輔導組長不住這,住宿組長不住這,學務長更不住這。學生的宿舍理應由學生自己制定生活規範,不應該有前提,也不應該有但書,一切建立在互信與尊重的基礎上。我們認為這就是學生宿舍自治的精神所在。

*1〈國立臺灣大學學生宿舍管理辦法〉第十九條參考網址:http://host.cc.ntu.edu.tw/sec/all_law/4/4-14.html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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