聽章程說了些什麼──新舊章程之比較與批判

◎陳為廷

前言:聽章程說了些什麼?

有人或許會疑惑,何以一談到學生自治,總是言必稱章程,行必遵章程?究竟章程對學生自治來說具有何種意義?

我們認為,章程是學生自治精神在制度面上的體現,是去傳達、保護學生自治的基本價值,而不該成為制式僵化的鐵牢籠,也不該成為便宜行事的策略。從一個章程的制度設計,我們可以看出主事者究竟如何看待清大學生自治組織、主事者對往後學生自治的運作藍圖是什麼?

因此,筆者將暫時撇開章程修訂的程序問題,在此用簡短的篇幅比較94版本與98版本章程之異同,並且試著討論章程修訂前後各有哪些問題。我們將要指出,章程的設計者的確看到了學生自治的困境,但這套解決方案卻全然忽視權力制衡機制、且倒果為因,無法解決問題。

同意權的失落:議會不再具有人事任命權

八○年代以來,台大、清大等各校的學生自治組織皆以「學生政府」的理念打造學生自治組織,因此各校普遍有了「行政、立法、司法」三權分立的組織架構。但「三權分立」的組織設計也同時引人詬病。因為這種看似「民主」的制度,實際上不見得能真正帶動同學的參與,甚至常常讓學生自治淪於學生內耗,在一些枝微末節的問題上互相杯葛,無法團結起來向校方爭取權力。

所以,這樣一套「三權分立」的體制的確應當檢討。但,新章程所呈現出來的是什麼呢?

我們可以看到,根據94版本的學生會章程,原本基於行政/立法制衡原則,學生議會握有最大的武器,就是人事任命權(可以任命由學生會長提名的各級幹部)、及預算審核權。但在98版本的章程中,議會不再有人事任命權。任命及解任權力皆移交學生會長。在這裡,我們看不出新章程提出了什麼超脫三權分立困境的制度設計,而只是讓行政部門可能更加獨大。

蒸發的委員會:議員實踐場域的消逝

在94版章程中,原本議會仿照國會體制,附設有:學務、教務、總務……等不同的委員會。理想的狀況是,每位議員都能選擇至少一個委員會加入。以一個五至六人的小團體的形式,監督各自對應的學校處室──學務處、教務處、總務處──的行政措施,並提出因應之道。比如,今天學士班的學代若特別關心學士班議題,就可糾集議會內同是學士班的同學,進入教務委員會,派代表出席校方教務會議,長期緊盯清大的學士班政策。

在上一期《基進筆記》的〈議會制度比較〉一文中,我們曾經將台大與清大的議會經驗作一比較,發現,議會內部的「委員會」制度在實務運作上具有重要的功能。且一個學生議會是否能夠成功將議員留下,並順利運作下去,不致議會流會,「委員會」也是一個關鍵機制。因為唯有學代平時就透過委員會常態參與校務,他才會有參與感、有動機去出席大會,提出法案或決議。

但反觀98版本章程,關於委員會的條文,竟然全數消失!往後的學生議會將完全沒有委員會機制。

議長解釋法條? 議會成體制怪獸!

在本次學生議會選舉過程中,曾出現一個爭議在,法條上規定的學代名額為「各系班級總數除以二」,所以以往的學代總額皆在五十名左右。但今年選舉時,選委會卻硬將法條解釋為「各系『單一年級』班總數除以二」,所以只需選出二十三名學代。此舉引起板友強烈質疑。

若在其他三權分立組織的學校,通常碰到這種法條解釋爭議時,最簡單的方式就是送交學生法院,請學生法官裁決、並對法條作出解釋。但清大一直沒有司法權的設計,因此碰到這種爭議時就只能陷入僵局。

而98章程不但未尋思設立司法權,反而將解釋法律的權力放在「學生議長」身上。這實在是一個不可思議的設計。反過來說,往後若有人刻意運用議會權責,隨便制定法條、解釋章程,都沒有人可以駁倒他,因為他擁有「解釋法律」的權力。而且,他還可能朝令夕改地今天解釋一套、明天又換另外一套解釋。

這將使得議會在體制上成為絕對的怪獸。當學生自治走到這步田地,就代表我們相信的已經不是法治,而是人治。

總結:該負責的永遠是那些有權力的人!

總結章程之比較,並接續上篇專文對於學生會選舉爭議的討論,本系列的學生自治專題主要在呈現一個核心精神──該負責任的永遠是那些有權力的人。

首先回顧整個選舉結果。讀者大可設想自己是學生會長擬參選人。你看到章程上寫著三月中要登記。但將近三月中了,你還沒看到任何公告。之後整個過程明明已經一再與章程所規定的日程不符,但議會、選委會卻沒有任何主動公告的意思!直到四月十日前後才藉由媒體報導表示會辦理選舉。四月十二日才匆匆將選舉辦法上架。然後你終於參了選,但登記後卻發現怎麼參選規則與你以為的根本不一樣!

對一個有意參選的候選人而言,這顯然是一個不友善的參選環境。如果後來的選舉是失敗的,則握有權力的選委會顯然必須對此負最大責任。

同時,我們還指出,這個章程的修訂精神是全然倒果為因的。

的確,修訂章程者是看到了清大學生自治的困境。比方,學生議員的出席率低,導致議會容易流會,進而使議會難以任命行政部門幹部,委員會機制也難以運作。對此,在近兩期的專文中,我們提出,應該積極改革選制、並妥善運作委員會以解決問題。

但面對這些問題,98版章程卻給了一個全然背道而行的答案。章程修訂者僅屈就於「參與人數少」這個現狀,選擇將議會的人事任命權拿掉、將委員會完全刪除。在這裡,他們所想的已不是如何讓同學積極參與,而是「如何規避立法權的監督,讓行政部門的正當性至少不成問題」。

這種挖東牆補西牆──而且還補得很拙劣──全然不見通盤組織設計策略的章程修改,只是讓學生參與變得更加困難。而我們必須記得、往後負責制度設計的學代們必須記得,「該負責的永遠是那些有權力的人!」如果清大的學生自治繼續沉寂,這些制度設計者不能將責任推給「冷漠的學生」,他們必須負最大的責任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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