研究生逾期退宿 白白被收三千




  
  今年八月份,校內一名研究生因逾期退宿而遭住宿組扣款三千元,對此感到不滿憤而向研聯會申訴,並向住宿組表達抗議。研究生在沒有正取宿舍之後排「候補」,住宿組在退宿期限七月三十一號後(八月)通知並詢問他需要「遞補」床位與否。該研究生回覆需要之後,因學校並沒在給予更多的訊息,導致研究生以為自己還沒有床位,於是就去校外找房子住;等到繳交註冊費時,才從註冊單上發現要繳交宿舍費。該研究生只好在已屆八月二十九日時提出退宿申請,住宿組據當時的住宿法規第五條予以扣款三千元。這件事情引發了「住宿組公告清楚與否」與「沒住宿是否該扣款三千元」的爭議。

當事人:住宿組說明不清

  對於住宿組這樣的裁定,該研究生說明自己才剛從外校考進清大,並沒有享有保障住宿需要抽宿舍,不熟悉規則的情況下產生了理解措辭上的誤會,誤將遞補(已經有宿舍可住)認成候補(還需等進一步的回覆),所以他認為學校應該更完善地詳述詞語意涵。第二,該研究生更希望學校能以更直接的方式通知學生已得到床位,例如工讀生打電話通知或平信,現有的電子郵件、簡訊、網路公佈等在研究生看來還是些容易被誤會、遺漏的方式。第三,在自己被扣款三千元方面,他則指出宿組不是營利單位,對一個沒用到水電、沒讓學校蒙受金錢損失的學生而言,平白損失三千元讓他很不開心。而當他向住宿組表達意見時,住宿組的人員則表現出「你很麻煩為什麼不乖乖被罰錢就好了」的態度,更是使人大感不悅。

修法比扣款重要!

  至於研聯會,首先對住宿組稱「遞補=有床位」的說法感到不以為然,認為住宿組要求「收到遞補通知後再回覆」的程序,從中會淘汰掉許多想要住宿卻在程序上失誤的學生,應該要採取更公開的平台來代替這個不良的機制。另外,在住宿規範方面,研聯會也對於住宿法規第五條註1,2有微詞:認為學校不應該對「還沒住到宿舍就退宿」的同學扣下高額款項,因為第五條法規在研聯會的解釋中,是針對在學期初(十月一號以前)有住到宿舍後再退宿的學生們而立的,援引此到法規沒有住到宿舍的學生們身上,對他們扣款很不公平。

  因此,研聯會主張應大幅度的修改此法條:沒有住到宿舍便退宿的學生們,不應被要求支付任何款項。除外,逾期退宿扣款三千元在研聯會偕同當事研究生向住宿組爭取之前,是沒有開立收據的,研聯會對此主張:學校也不應該在住宿申請程序中收取任何行政手續費,倘有必要收任何款項,則當開立收據並公開帳目與用途。

住宿組:扣款有據 修法請找齋長會議


  在研聯會、研究生申訴之後,基進筆記前往住宿組訪問了住宿組長闕郁倫、男研究生輔導員張慧玲、學務長呂平江,他們發表了從宿舍管理、行政出發的觀點:該研究生因誤解文字意義而遭到扣款,純是個案,其餘為住宿而退宿的學生多非是讀錯誤,而是「將要畢業的研究生」不確定自己畢業時間因而選擇續住,獲知自己可以畢業後卻又退宿。若就此個案而言,住宿組已盡責任故無需退回款項。至於為何對「未住到宿舍就退宿」與「住一個月內才退宿」的學生均扣三千元,他們則表示因為宿位退掉後難以再媒合有住宿需求的學生來補位,退宿者的床位便無人能住了。

  過去住宿組也曾經「好心」媒合他生來補退宿生的床位,卻導致資料檔案不符因而網路無法申請的狀況,讓退宿生與新入住生都不滿意,住宿組本身也不勝其擾。所以,如果不徵收三千元扣款,可能會導致宿舍經費的短缺,影響的是「整體學生的權益」。宿舍的經費不是學校所派發的,而是有「宿舍循環基金」,學生所繳的扣款與宿費都是進入這個基金,如宿舍有需經費則再從此基金會支用。所以如果不扣款,「將要畢業的研究生們」在缺乏「擔心被扣款的心理」下會有更多人選擇先續住後退宿,如此一來將造成宿位的浪費,直接導致宿舍基金的短缺,甚至恐怕會造成宿費的上漲。
  
  對於研聯會提倡修法、住宿生申訴,住宿組認為若對規則有任何不滿,或者因為規則而受到損害,請逕向各齋齋長申訴,請齋長在在齋長會議上提出討論。住宿組只是管理單位,並無法對法條改變甚麼。

研聯會重申立場、提出質疑

  儘管住宿組有此回應,研聯會仍然維持既定立場,認為究其本源,還是宿舍法規不適用,住宿組自身的公告不清楚的問題。研究生住宿率只有五到七成,如果都將責任推給「不確定自己會不會畢業的研究生」頭上,是不負責任的,最大的原因是在住宿組的住宿申請手續繁複,通知不善,導致有研究新生根本不知道可以抽宿舍,或者因為扣款的威脅使許多人視抽學校宿舍為畏途。第二,若扣款真的如實匯到「宿舍循環基金」,那麼為甚麼住宿組先前不肯開立收據?再者,少了幾位逾期退宿者的區區幾千元扣款,又豈能撼動向諸多校友募捐的龐大資本?若不扣款則將造成「宿費上漲」之論,恐言過其實。

齋長會議由誰主導?
  
  另外,住宿組將解決法規爭議的辦法推到齋長會議上,研聯會則指出齋長會議上住宿組握有操控權的事實:在齋長會議上,通常由住宿組提出草案交付審理,而非齋長主動提案。齋長會議討論出來的結論,是由住宿組總結的,而且如果討論的事項模糊,紀錄也是住宿組整理的。可見其中大有操作空間。基進筆記又向齋長求證此描述,實齋齋長表示:「(齋長會議)沒有什麼熱烈的提案,都是住宿組在說明……修法大都是住宿組的意思,若要齋長主動提起,應該也是可以,但沒遇過幾次。」如果住宿組不願意修,儘管有提案動力的研聯會,因被劃為旁聽組織,想要改善研究生的住宿權益卻不具資格來提案。但研聯會表示會在最近的會期串聯齋長們,秉持對這件爭議一貫的原則來推動修法,這件事情的後續發展,仍值得我們關注。


註1 宿舍法規第五條:欲辦理次學期退宿者,上學期於每年7月31日前,下學期於12月31日前申請退宿手續者,可免收次學期宿費;超過上述期限至10月1日前退宿者〈下學期三月一日前〉,宿費扣款3000元〈需先繳納註冊費單後才可退費〉;逾10月1日退宿者〈下學期3月1日〉不退費。
2 住宿法規第五條即將修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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